清廉金融|你可能不知道的金融犯罪(一)

1、欲获贷款先给好处费成为行业潜规则

谢某利用担任某银行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企业家邱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2万、美金7万元,在审核审批相关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邱某等人谋取利益。

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最终,谢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普 法

受贿罪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低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挪用客户借款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郑某在担任某银行分理处原主任期间,以该分理处升级和考核需吸储为由,用该分理处的名义向客户借款人民币4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将该40万元直接汇入另一他人账户用于其个人炒外汇,至被抓获时该款项尚未退还。

郑某利用银行分理处的名义向客户吸储,这部分资金即为银行的公有财产,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挪用于个人炒汇,此行为系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郑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普 法

挪用公款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最低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银行职员变造证件取储户存款被判挪用资金罪


汤某在担任某银行支行的储蓄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签字的方式,将储户的存单或国债挂失。然后,汤某利用同一手段将储户钱款取出,共计取出人民币38.5万元归个人使用。经查,被汤某取出钱款多为3-5年期的定期存款或国债,这些存款被汤某使用的时间均超过3个月,而且直至案发时仍有人民币13.5万元没有归还。

汤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后汤某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普 法

挪用资金罪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将储户存款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王某利用担任某银行支行储蓄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无单支取、随机换单后支取等手段,窃取储户名下的定期存款54.2万元。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储户的存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最终,王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普 法

贪污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最低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银行柜员职务侵占案

汪某利用担任某银行柜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储户杨某的25万转存款手续时,采取套写定期存款三联单的手段,给杨某开具25万存款凭证,记账联开具15万元,从中少记10万元,并将10万元用现金支票支取。最终,汪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普 法

职务侵占罪最高刑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6、企业转贷中的违法发放贷款案

方某在担任某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在明知某企业已经停止生产,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但为了盘活贷款,仍授意该行客户经理林某伙同协查员卓某,在授信报告中描述该公司发展情况良好,经营管理正常,效益较好,致使该公司顺利获得授信,并成功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现该贷款逾期无法归还。

方某等人未按法律规定尽职调查,如实反映,而且基于银行效益等原因违规给予授信意见,在随后的用信过程中依旧描述企业经营正常,客观上导致了贷款顺利放出,并最终无法归还形成逾期,该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普 法

违法发放贷款罪最高刑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素材 / 南安检查